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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2號上 訴 人 京杭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智文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200元(計算式:減少價金300,000元+88,200元=388,2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28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9-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