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2號附帶上訴人 葉智文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京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00,000元(即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565建號建物之價值),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8,720元,惟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