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振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佳里區農會間請求退還股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