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明寬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袁世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頂樓違建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而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將臺南市○○路○○○巷○○○○號建物頂樓加蓋如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106年6月23日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地上物全部(面積83平方公尺)、B部分鐵皮雨遮(面積16平方公尺)之違建物拆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900元(計算式:基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5,500×佔用面積99平方公尺/登記樓層數5樓=900,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4,86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