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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1號原 告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被 告 德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王群芳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權轉讓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為「確認股權轉讓無效」,屬財產權訴訟,應以股權價額核定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620,000元(計算式:980,000股×69元〈本件民國106年4月10日起訴時之股權收盤價計〉=67,6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7,056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604,05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 彬

裁判日期:201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