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6號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豐光等二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到院,然上訴狀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無上訴理由,及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如下:
㈠上訴人應於10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就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㈡上訴人如就原審所為不利之判決(即確認被告間280萬元債
權不存在,併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請求)提起上訴,此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