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6號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被上訴 人 蔡豐光
羅淑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判決在案,雖上訴人對於該判決不利部分,遵期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顯有不備。嗣經本院於106年10月23日裁定命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予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乙紙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