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1號原 告 陳樂璿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被 告 蔡佳洲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一點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本件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通行權償金部分,當事人於辯論終結後仍有相關事證之提出,經核與本件爭點之認定具有關聯性,應由兩造就此事項再為辯論,故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