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9號原 告 陳阿媛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被 告 龔正玄

龔正一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領取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六八0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二人另對本件原告提起確認買賣價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主張系爭買賣契約價金超過新臺幣370 萬元部分不存在乙節,業經調閱該卷宗審核確認。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二人同意其向履約保證專戶領取買賣價金484 萬7021元,即應以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準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裁判日期:2018-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