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陳艶秋
蘇金蟬共 同 蔡麗珠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蘇榕芝律師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訴訟代理人 謝柏芝
李坤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陳艶秋
蘇金蟬共 同 蔡麗珠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蘇榕芝律師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訴訟代理人 謝柏芝
李坤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