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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陳艶秋

蘇金蟬共 同 蔡麗珠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蘇榕芝律師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訴訟代理人 謝柏芝

李坤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日期:201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