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昭勳
陳昭彰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許婉慧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余明祥間請求管線安設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8 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
0 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002元,惟上訴人僅繳納4,140 元,尚餘21,862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