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余明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昭勳、陳昭彰間請求管線安設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8 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