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49號原 告 吳昱緯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被 告 張文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公司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