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8號原 告 陳金清被 告 仁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駿被 告 羅沛淇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夠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21日送達於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為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