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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9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9號原 告 李燕秋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知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知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金
裁判日期:2017-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