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9號原 告 李燕秋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知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知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