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6號聲 請 人 施淑美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吳珍芳等間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於108年12月18日具狀聲請為補充之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