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嘉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13,1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