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17號原 告 陳麗薇
許勝凱詹庭宇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曜鴻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黃俊諺律師被 告 鍾明勳
周映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醫偵續字第1 號被告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被告之犯罪嫌疑,如在民事訴訟起訴前即已發生,與前揭規定之「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之情形,雖不完全相同,惟該犯罪嫌疑事項,確有影響民事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案件解決,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者,自有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如不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欲調取刑事案卷據為證據方法,事實上亦有困難,且案情複雜,事實真相不易認定之民刑事案件,二審判決後迭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者,為事所常有,如堅不允許民事訴訟程序得在刑事案件終結前予以停止,除現有之二審民刑事判決前後認定各有所不同之情形仍繼續存在外,更可能同時發生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分歧之結果,為俾免兩歧,苟犯罪嫌疑,確有影響該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者,似非不得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是在實際運作上,如遇到刑事案件繫屬於他法院或於檢察官偵查中時,因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之有關資料卷宗,有調取之困難,勢必使民事案件難以進行,致民事案件形成事實上被迫停止,遇此情形,宜放寬解釋准予裁定停止。
二、本件被告二人涉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現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107 年度醫偵續字第1 號),因被告所涉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之待證事項,應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惟相關證據現均在檢察官偵查中,該案偵查期間調卷困難,致使本件民事訴訟程序難以進行,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徵詢兩造同意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