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 告 李弘仁
張亞如莊有智蔡明志陳碧玲陳家昌鄭百圻陳慧英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 代理 人 江俊傑律師被 告 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魏妁瑩律師趙若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