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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重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弘仁、張亞如、莊有智、蔡明志、陳碧玲、陳家昌、鄭百圻、陳慧英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9,9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附表:(新臺幣/元)┌──┬───┬────────┬────────┬────────┐│ │被上訴│原審判決被告應給│原審判決被告應給│原審判決被告應給││ │人即原│付原告年終獎金 │付之員工紅利 │付原告之特別休假││ │告 │ │ │應未休工資 │├──┼───┼────────┼────────┼────────┤│1 │李弘仁│1,064,214元 │296,639元 │ │├──┼───┼────────┼────────┼────────┤│2 │張亞如│373,916元 │155,904元 │120,188元 │├──┼───┼────────┼────────┼────────┤│3 │莊有智│651,424元 │194,880元 │140,510元 │├──┼───┼────────┼────────┼────────┤│4 │蔡明志│474,828元 │155,904元 │76,152元 │├──┼───┼────────┼────────┼────────┤│5 │陳碧玲│493,748元 │155,904元 │98,760元 │├──┼───┼────────┼────────┼────────┤│6 │陳家昌│487,442元 │155,904元 │73,170元 │├──┼───┼────────┼────────┼────────┤│7 │鄭百圻│409,956元 │116,928元 │57,978元 │├──┼───┼────────┼────────┼────────┤│8 │陳慧英│258,786元 │38,976元 │37,835元 │├──┼───┼────────┼────────┼────────┤│ │合計 │4,214,314元 │1,271,039元 │604,593元 │├──┴───┴────────┴────────┴────────┤│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總金額為:4,214,314+1,271,039+604,593=6,089,946││元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1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