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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重家繼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原 告 王福進

王美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陳妍蓁律師鄭淵基律師陳思紐律師被 告 王永達

林翠眉王豐硯王子俊王子善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諺律師

吳信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請求離婚事件」等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述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8-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