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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 告 鉅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鴻鈞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被 告 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訴訟代理人 翁昇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第27條、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區○○村○○路○○巷○○○號,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債務等
裁判日期:2017-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