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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 訴 人 自強文具工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智元被 上 訴人 吳尚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436,128元(見本院卷三第7頁反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7,0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裁判日期:20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