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原 告 鹿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奇鴻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被 告 曾國展訴訟代理人 楊為明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陳志銘律師李汶哲律師陶德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質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5日下午3點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該次庭期依被告聲請傳喚證人柯正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