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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上 訴 人 鹿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奇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國展間請求返還質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裁判案由:返還質物
裁判日期:2018-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