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原 告 黃水明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訴訟代理人 許宏吉律師
吳文賓律師吳小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7 年8 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6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