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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0號上 訴 人 黃水明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98,

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伍逸康法 官 王鍾湄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等
裁判日期:201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