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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7號上 訴 人 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鎧兆上 訴 人 晁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銘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7 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晁田能源有限公司上訴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05,147 元、4,297,46

8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65,35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黃聖涵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裁判日期:20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