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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8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吳思儀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紹雲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羅金河、郭宗泰、郭俐俐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確認反訴被告羅金河、郭宗泰、郭俐俐非「鄭仔寮花園夜市」合夥團體之股東,本件應屬財產權涉訟,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款
裁判日期:201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