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8號上 訴 人 吳思儀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清萬等人,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8號返還合夥出資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5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84,067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388元、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