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0號原 告 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正寰被 告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鄭婷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裁判日期:201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