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南市林文敏法定代理人 林永倫
參 加 人 林婉鈴
參 加 人 林承德
參 加 人 林承葦
參 加 人 林畹華
參 加 人 林東輝
參 加 人 林家鋒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貞期等人,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8號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輔助上訴人之參加人林婉鈴、林承德、林畹華、林東輝、林家鋒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4,341,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6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