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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被 告 謝旺水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 千元。惟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原告主張其所代位者即訴外人謝明訓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地之價值,經查系爭房地之價值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47,632 元(30

1.52×40,157元÷12+79.6×50,200元+942,700 元=5,947,63

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90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

1 千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8,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裁判日期:2017-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