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周美靈上列聲請人請求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文書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欠缺如附表所列之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可該大陸地區裁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附表:
相對人張錦文之最新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