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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陸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周美靈相 對 人 許金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4,600 元【計算式:人民幣1,450,000 元×臺灣銀行民國

106 年2 月21日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548 =6,594,6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裁判日期:201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