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53號上 訴 人 台南市第103期鎮安(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吳寶全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被上訴人 郤梓淇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吳俊宏律師林亭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搬遷獎勵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林勳煜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