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05號上 訴 人 侯彥坤被 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訴訟代理人 陳聖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百零六年度訴字第三七八號巷道爭議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回復原狀等事件,係以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否屬於現有巷道而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為先決條件,原審判決亦以系爭土地存在公用地役關係,作為判決駁回上訴人請求之依據。而上訴人另因臺南市政府認定系爭土地為「現有巷道」之處分是否合法,已於民國106 年9 月5 日提起行政訴訟,現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378 號巷道爭議事件審理中,有行政訴訟起訴狀及本院電話紀錄各1 份在卷可憑。
則上訴人本件民事訴訟,係以該案行政訴訟所確定之法律關係為據,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 項之規定,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周素秋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