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05號上 訴 人 侯彥坤被 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訴訟代理人 陳聖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378 號巷道爭議事件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明該案件業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撤銷本院停止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許嘉容法 官 徐安傑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