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22號上 訴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謝智翔陳倩如被上訴人 郭秋顯
郭王黃焿郭秋錦郭秀枝兼訴訟代理 郭火全○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當事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營簡字第2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