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138號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蘇江儀兼 上訴訟代理人 黃瑞泰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郭維正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南簡字第616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並追加擴張聲明,本院於107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個人之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民法第275條著有規定,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雖僅由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黃瑞泰提起上訴,惟其主張原審判決所認定違約金之計算金額有誤,核係提出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於有理由時,對原審連帶債務人即共同被告蘇江儀即屬必須合一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上訴效力自及於未提起上訴之蘇江儀,爰併列其為上訴人,合先敘明。
二、次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本件被上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原審判決不利於被上訴人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本院卷第87頁),揆諸前開規定,核屬適法,本院就被上訴人所提之附帶上訴部分自應併予審理,併與敘明。
三、又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附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8月3日具狀擴張上訴聲明: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民事附帶上訴暨追加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訴之聲明之擴張,其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主張:㈠臺南市○○區○○路○○○○○號2至5樓房屋(即臺南市○○區
○○段○○○○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為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蘇江儀邀同黃瑞泰擔任連帶保證人,於105年8月31日與被上訴人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書,將系爭房屋出租與蘇江儀,租賃期間自105年9月15日起至106年9月14日止,每月租金18,000元(下稱系爭租約)。黃瑞泰將系爭房屋轉租他人作為「參月工作室」經營美甲美睫生意使用,違反系爭租約第10條,被上訴人依系爭租約第17條,於105年11月7日寄發存證信函與蘇江儀,表明終止系爭租約,並限蘇江儀於函到1個月內將系爭房屋恢復原狀返還被上訴人,該存證信函已於105年1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於106年10月2日始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被上訴人,依系爭租約第8條,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每月以租金2倍計算之違約金,為便於計算,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自106年1月15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之日即106年10月2日止,每月以租金2倍即36,0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共計307,742元,因上訴人於106年2月曾給付違約金16,000元、106年3月亦給付違約金16,000元,扣除後上訴人尚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違約金275,742元。
㈡被上訴人為向上訴人主張權利,提起本件訴訟並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支付一、二審律師費用計100,000元,被上訴人得依系爭租約第16條約定,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另系爭房屋於106年5至9月份之水電費共計2,715元,依系爭租約應由承租人負擔,然係由被上訴人繳納完畢,故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水電費2,715元。又依系爭租約第3條,被上訴人請求之上開金額,上訴人均不得以押租金抵充,如認得抵充,則抵充之押租金金額為24,000元。
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則以:蘇江儀於系爭租約之前一年向被上訴人承租系爭房屋時,黃瑞泰即於104年11月間將系爭房屋2樓轉租第三人經營參月工作室,直至106年4、5月間該第三人已搬走。蘇江儀一開始承租系爭房屋時,被上訴人即知悉系爭房屋2樓要做為營業使用,原來計畫出租給中華國際婚姻輔導協會,然後來因為出入不方便故未承租,後來改租給他人作為「參月工作室」經營美甲美睫生意使用。簽訂系爭租約前,黃瑞泰已將轉租乙事向被上訴人說明,兩造間通訊紀錄可看出上情,簽立系爭租約時,被上訴人亦係前來系爭房屋3樓簽約,上開工作室懸掛招牌在一樓,目標明顯,被上訴人豈有不知之道理,故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有轉租行為終止租約並不合理。實際上系爭房屋於上訴人住後即生嚴重漏水,被上訴人均以生病為由拖延,不維修還企圖混淆事實,且要求上訴人搬遷,僅是為了逃避應負責任,卻於本件要求正常租金數倍之違約金,實非合理,且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支付其委任律師之律師費10萬元,亦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三、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328,457元,及自106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決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69,515元,及自106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人之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就原審駁回其請求違約金部分,提起附帶上訴,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就駁回後開第二項請求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34,942元,及自106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追加擴張聲明:㈠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50,000元,及自民事附帶上訴書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附帶被上訴人答辯聲明:附帶上訴及追加擴張之訴均駁回。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1.蘇江儀、黃瑞泰為夫妻關係。系爭房屋為被上訴人所有,蘇江儀邀同黃瑞泰擔任連帶保證人,於104年9月13日與被上訴人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前次租約),約定由被上訴人出租系爭房屋與蘇江儀,租賃期間自104年9月15日起至105年9月14日止,每月租金16,000元(詳細租約內容如原審卷第126至129頁)。蘇江儀於訂立前開租賃契約時,有交付押租金與被上訴人。
2.蘇江儀嗣復邀同黃瑞泰擔任連帶保證人,於105年8月31日與被上訴人在系爭租屋處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由被上訴人出租系爭房屋與蘇江儀,租賃期間自105年9月15日起至106年9月14日止,每月租金18,000元(租約內容詳如補字卷第8至10頁背面,即系爭租約)。此份租約之押租金是從前一份租約延續而來。
3.上訴人是以黃妤安名義,將租金匯入被上訴人郵政儲金帳戶以繳付租金。
4.黃瑞泰將系爭房屋2樓轉租他人作為「參月工作室」經營美甲美睫生意使用。
5.被上訴人於105年11月7日以台南中正路郵局第358號存證信函通知蘇江儀:蘇江儀違反系爭租賃契約第10條之約定,又不按契約租金約定擅自月減租金2,000元,故提出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並於函到1個月內返還系爭房屋等語(存證信函內容詳如補字卷第14頁)。該存證信函於105年11月21日送達蘇江儀住處(由黃瑞泰代收,見原審卷第21頁)。
6.被上訴人於106年2月17日以台南安順郵局第19號存證信函通知黃瑞泰:因被上訴人突有急用,依系爭租約第21條提前解約,請黃瑞泰及私自出租之所有人(參月工作室等)於106年3月15日前搬離、恢復原狀、繳清水電並解除契約,退回押金等語(存證信函內容詳如補字卷第13頁)。黃瑞泰於106年3月1日收受前開存證信函(見原審卷第22頁)。
7.系爭房屋於106年5至9月份之水電費共計2,715元,由被上訴人繳納完畢(見原審卷第116至118頁)(此部分上訴人同意給付)。
8.被上訴人因提起本件訴訟及上訴,於106年6月14日及107年7月5日分別支付律師費用50,000元(見原審卷第23頁、本院卷被上證1)。
9.上訴人於106年10月2日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被上訴人(見本院106年度南簡移調字第37號調解筆錄)。
㈡兩造爭執事項:
1.上訴人是否有未經被上訴人同意,將系爭房屋轉租他人,而違反系爭租約第10條約定、民法第443條規定之情形?
2.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有上開違法轉租情事,其已依系爭租約第17條約定、民法第443條規定終止租約,得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下列款項,有無理由:
⑴依系爭租賃契約第8條、第15條約定,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違約金307,742元。
⑵依系爭租賃契約第16條約定,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支出之律師費用100,000元。
3.承上,如被上訴人得請求上開金額,是否得以上訴人支付押租金抵充之?若然,如何抵充?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上訴人是否有未經被上訴人同意,將系爭房屋轉租他人,而
違反系爭租約第10條約定、民法第443條規定之情形?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次按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4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所謂「反對之約定」,係指雙方當事人就此意思表示一致而言,於訂立租賃契約時,出租人不惟須有反對轉租之意思表示,且須經承租人表示不予轉租之承諾或同意,始生反對轉租約定之效力。
2.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違反系爭租約第10條約定,未經被上訴人同意,將系爭房屋轉租他人使用,被上訴人於105年11月間,自臉書資料發現上訴人違約轉租乙事,故依系爭租約第8、15、21條約定,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按租金2倍計算之違約金307,742元,及本件訴訟之律師費用100,000元等語,為上訴人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⑴經查,蘇江儀邀同黃瑞泰擔任連帶保證人,前於104年9月
13日與被上訴人訂立前次租約,承租系爭房屋使用,雙方約定租賃期間自104年9月15日起至105年9月14日止,嗣租期屆滿前之105年8月31日,黃瑞泰與被上訴人在系爭租屋處訂立系爭租約,約定租賃期間自105年9月15日起至106年9月14日止,每月租金18,000元,押租金則延用前次租約交付之款項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㈡),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⑵次查,黃瑞泰於原審時自承,於前次租約租賃期間之104
年11月間,即將系爭房屋2樓出租第三人經營「參月工作室」從事美甲美睫生意使用等語(見原審卷第141頁背面),且依被上訴人提出「參月工作室」臉書資料所示,「參月工作室」於104年11月12日起即於系爭房屋2樓受理顧客預約美甲等服務(見原審卷第18頁),足證「參月工作室」於104年11月中旬起,已在系爭房屋2樓營業使用無誤。又「參月工作室」營業地點係位於系爭房屋2樓,而非一樓店面,依一般社會經驗,於設址營業時應已架設招牌,以便利預約顧客找尋營業地點,或招攬其他顧客上樓消費,可知104年11月間,系爭房屋1樓樓梯口處,應有設置「參月工作室」之招牌。
⑶又查,黃瑞泰於前次租約租期屆滿前,雙方擬簽立系爭租
約前二日即105年8月29日,曾刻意以LINE通訊軟體向被上訴人表示「…房屋承租時就有向您們說明,二樓會作公司使用,但入住後才發現,樓下出入和停車並不太方便,不適合太多人出入,所以會一直閒置,說實話,景氣大環境並不是太好,每月只是住家要花費兩萬以上,壓力實在有些大,剛好晚輩要創業,二樓也閒置,所以就提供她使用了,我想您可以體諒,且原本如設立公司也要再另定契約給公司法人使用,所以結果一樣,就沒有事前再告知,也請見諒包涵,當初訂立契約時,也許要更注意的。…」等語,此有被上訴人提出LINE通訊對話資料在卷可稽(放置106年度南簡補字第74號證物袋),可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立系爭租約之前,已將系爭房屋部分轉租第三人乙事通知被上訴人,並未隱瞞轉租之事實。參以兩造係在系爭房屋簽立系爭租約,而系爭房屋1樓樓梯口處,已設置「參月工作室」之招牌,則被上訴人既受黃瑞泰通知,復依系爭房屋外觀招牌架設狀態,亦可知系爭房屋2樓已供他人營業使用,足證被上訴人於105年8月31日簽立系爭租約時,應已知悉上訴人將系爭房屋部分轉租他人之事實。再者,兩造簽立系爭租約後,依附表所示LINE通訊資料顯示,自105年9月22日至10月22日期間,黃瑞泰與被上訴人曾因系爭房屋滲漏水情況、修繕方式、租金金額、文件代收等事項,互有對話連繫,被上訴人均未提及黃瑞泰有違反約定轉租乙事,迨於105年10月23日夜間0時32分許,黃瑞泰復以LINE通知被上訴人已委請技師鑑定,系爭房屋因滲漏水情況嚴重,需以拆除重建方式,進行修繕等語,被上訴人則於0時43分、45分回覆黃瑞泰表示,曾住居系爭房屋3樓20年,3樓滲漏水係以拖地方式處理,及系爭房屋出租至系爭租約到期日止,黃瑞泰乃質疑被上訴人不願修繕系爭房屋滲漏水之態度,認其有違誠信,雖經被上訴人解釋,黃瑞泰仍於1時23分時表示,夜已深,不願再談,被上訴人提及租約問題,並無誠信等語,引發被上訴人不滿,故於1時31分、33分發文表示,上訴人未經被上訴人同意,擅將2樓出租,已違反系爭租約等語,益證被上訴人於簽立系爭租約時,確已知悉黃瑞泰將系爭房屋2樓轉租之事實,實堪認定。是認被上訴人主張其於105年11月間,經由「參月工作室」臉書資料始知悉上訴人將系爭房屋轉租他人使用云云,洵無可信,實無足採。
⑷被上訴人另主張兩造簽立系爭租約時,並未同意被上訴人
轉租,否則兩造應就系爭租約第10條為刪減、註記或修正云云。惟查,系爭租約之租賃物為房屋,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規定,該「反對之約定」,於訂立租約時,出租人應有反對轉租之意思表示,並經承租人為不予轉租之承諾,始生前開規定反對轉租約定之效力。本件兩造因前次租約租期屆滿,因而簽立系爭租約,由上訴人繼續租賃系爭房屋使用,然上訴人於前次租約期間,黃瑞泰已將系爭房屋部分轉租「參月工作室」使用,此轉租客觀事實延續至系爭租約簽立時仍屬存在,並為被上訴人所知悉,則被上訴人就既已存在轉租之客觀事實如有反對之意,於兩造重新簽立系爭租約時,被上訴人自應就客觀已存在之轉租事實為反對轉租之意思表示,並經上訴人就系爭房屋已部分轉租他人為不予轉租之承諾,就此特定轉租之事實,始生反對轉租約定之效力。再者,兩造簽立系爭租約係使用坊間書局販售之制式房屋租賃契約書,縱重新簽立之租約並未刪減、註記或修正系爭租約第10條「乙方(即承租人)未經甲方(即出租人)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店)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用房屋(店)。」之約定內容,依上開客觀存在之事實,堪認兩造簽立系爭租約簽立時,被上訴人已無反對黃瑞泰將系爭房屋2樓轉租「參月工作室」使用之意思表示,而有同意上訴人此特定部分之轉租,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將系爭房屋2樓轉租第三人經營「參月工作室」使用,自無違反系爭租約第10條之約定。
㈡上訴人並無違反系爭租約第10條反對轉租之約定,業經認定
如上,則被上訴人以上訴人違反系爭租約第10條約定為由,依系爭租約第8條、第15條、第16條約定,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自106年1月15日起至106年10月2日止,按月以36,000元計算,併扣除2個月給付32,000元後之違約金275,742元及律師費用10萬元(含附帶上訴後追加聲明部分)等語,自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末按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
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雖不負返還之責,但租賃關係已消滅,且承租人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時,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又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故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而於抵充後,猶有餘額,始生返還押租金之問題(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08號判例、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所謂「當然抵充」,係指抵充發生之時點屆至時,不待經過擔保物權實行之程序、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亦無須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即自動發生以押租金抵償承租人債務而結算餘額之效力,出租人並無決定是否以押租金抵充之自由。經查,上訴人就被上訴人尚持有系爭租約押租金餘額24,000元,及被上訴人已繳納系爭房屋106年5至9月份之水電費2,715元,此部分水電費應由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乙節,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168頁及不爭執事項㈦),則就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之水電費2,715元與押租金24,000元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經扣抵後,上訴人已無需再給付上開金額予被上訴人,則被上訴人依不當得利,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2,715元,亦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並無反對黃瑞泰將系爭房屋2樓轉租他人經營「參月工作室」使用之意思表示,且已同意上訴人此部分之轉租,上訴人自無違反系爭租約第10條反對轉租之約定,從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違反系爭租約第10條約定為由,依系爭租約第8條、第15條、第16條約定,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違約金275,742元、律師費用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自屬無據,為無理由。另被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水電費2,715元,經與上訴人給付之押租金抵充後,被上訴人已無餘額可向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被上訴人就原審駁回其請求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亦乏依據,為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林勳煜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怡青附表
┌─┬─────┬─────┬───────────────────┐│編│日期 │傳送時間 │ 對話內容 ││號│(年.月.日)│ │ │├─┼─────┼─────┼───────────────────┤│1 │105.8.29 │16:26 │上訴人:郭先生您好!我是南門路房客蘇小││ │ │ │ 姐的先生,因為當初租您房子是因││ │ │ │ 為小孩就學方便,我太太的意願,││ │ │ │ 所以都由她處理,她是馬來西亞人││ │ │ │ ,看不懂中文,所以可能合約並不││ │ │ │ 清楚了解,當初聽她口述,一直以││ │ │ │ 為房子是承租兩年,如造成困擾請││ │ │ │ 見諒。因為都是我太太處理,一直││ │ │ │ 沒有和您直接溝通過,有不當之處││ │ │ │ 也請見諒。昨天我太太有轉述一些││ │ │ │ 事情,我想先說明一下,我高雄也││ │ │ │ 有房屋出租,所以我知道應該善待││ │ │ │ 房屋,舊房子難免比較多維護問題││ │ │ │ ,如水管阻塞、門窗變型密封較差││ │ │ │ 、門鎖損壞等小毛病,我的觀念,││ │ │ │ 能處理的就自己處理,我不想麻煩││ │ │ │ 別人,之前頂樓門把老舊,鎖心腐││ │ │ │ 爛斷裂,因為型號老舊,已經找遍││ │ │ │ 全台甚至原廠大路都沒有,所以只││ │ │ │ 好找木工重新更改,一樓入口也一││ │ │ │ 樣,因門鎖老舊損壞,所以我才自││ │ │ │ 費把它修好,小事我就自己承擔了││ │ │ │ ,而不是隨意更改,舊門鎖,甚至││ │ │ │ 我買來不符合的新門鎖都有保留可││ │ │ │ 以證明,還有二樓面路房間門窗老││ │ │ │ 舊,密封性實在不好,我想您也很││ │ │ │ 清楚,所以很吵,實在不大適合使││ │ │ │ 用,所以也自行把它昇級變成更好││ │ │ │ 的隔音玻璃門而已,並沒改變外觀││ │ │ │ 和設計,以上都是善良意思,請勿││ │ │ │ 誤解。【房屋承租時,就有向您們││ │ │ │ 說明,二樓會作公司使用,但入住││ │ │ │ 後才發現,樓下出入和停車並不太││ │ │ │ 方便,不適合太多人出入,所以一││ │ │ │ 直閒置,說實話,景氣大環境都不││ │ │ │ 是太好,每月只是住家要花費兩萬││ │ │ │ 以上,壓力實在有些大,剛好晚輩││ │ │ │ 要創業,二樓也閒置,所以就提供││ │ │ │ 她使用了,也請體諒包涵,雖然定││ │ │ │ 型化契約都會載明,但一般如果沒││ │ │ │ 有違法善良風俗或造成房屋損失,││ │ │ │ 我想您都可以體諒,且原本如設立││ │ │ │ 公司也要再另定契約給公司法人使││ │ │ │ 用,所以結果一樣,就沒有事前再││ │ │ │ 告知,也請見諒包涵,當初訂立契││ │ │ │ 約,也許要更注意的。】昨天我有││ │ │ │ 更詳細研讀契約,關於續租已有部││ │ │ │ 分的表明,所以我想是不是再舊合││ │ │ │ 約上再註明再續租即可,您近日要││ │ │ │ 住院開刀,想必也忙,再請告知您││ │ │ │ 方便時間我過去蓋印就好,一切以││ │ │ │ 誠信原則,我們會遵循並盡力維護││ │ │ │ 房屋完整,請勿擔心。最後祝福您││ │ │ │ ,全家平安,手術順利成功,早日││ │ │ │ 恢復健康。 ││ │ │ │ 黃瑞泰 │├─┼─────┼─────┼───────────────────┤│2 │105.8.30 │09:43 │被上訴人:1.續租期限是18個月 ││ │ │ │ 2.月租金額是18000 ││ │ │ │ 以上是否正確 ││ │ ├─────┼───────────────────┤│ │ │11:45 │上訴人:因為小孩就讀可能另有打算,可能││ │ │ │ 安排到國外讀書,所以暫時先按原││ │ │ │ 來契約精神,現在續約一年就好,││ │ │ │ 未來如有需要再重新討論。 ││ │ ├─────┼───────────────────┤│ │ │11:47 │被上訴人:月租就為18000了喔! ││ │ │11:48 │ 明天何時可以打契約? ││ │ ├─────┼───────────────────┤│ │ │11:49 │上訴人:是,按先前約定,明天下午五點後││ │ │ │ 您方便時間就可 ││ │ ├─────┼───────────────────┤│ │ │11:49 │被上訴人:最近我真的很忙!開頸椎是大刀!││ │ │11:50 │ 要休息半年的。5點半我去南門 ││ │ │ │ 路房子!順便看漏水處 ││ │ ├─────┼───────────────────┤│ │ │11:50 │上訴人:好 ││ │ ├─────┼───────────────────┤│ │ │11:51 │被上訴人:謝謝您! ││ │ ├─────┼───────────────────┤│ │ │11:51 │上訴人:麻煩您了!GOOD LUCK │├─┼─────┼─────┼───────────────────┤│3 │105.9.22 │11:48 │被上訴人:房租還差的2000元 ,並沒有匯 ││ │ │ │ 來喔!麻煩一下! ││ │ ├─────┼───────────────────┤│ │ │12:39 │上訴人:差額已補入,再請查看!另有一事││ │ │ │ 請教,請勿介意,我太太說,之前││ │ │ │ 和你談話時,您的意思是租約如果││ │ │ │ 長,房租可以不漲嗎?再麻煩告知││ │ │ │ ,謝謝 ││ │ ├─────┼───────────────────┤│ │ │13:16 │被上訴人:是的 ││ │ ├─────┼───────────────────┤│ │ │15:01 │上訴人:好的,謝謝,我再思考一下再和 ││ │ │ │ 您商議。 │├─┼─────┼─────┼───────────────────┤│4 │105.9.27 │19:53 │上訴人:漏水已經漫延到廚房,現在裡面也││ │ │ │ 下雨中,前面房間也滲水 ││ │ ├─────┼───────────────────┤│ │ │20:29 │被上訴人:風雨實在大!前面房間應該是冷 ││ │ │20:30 │ 氣孔,係儷康退化了,我半年脖││ │ │ │ 子不能動!看是否找人來看看 ││ │ ├─────┼───────────────────┤│ │ │21:30 │上訴人:好,沒處理怕房子會惡化 ││ │ │21:32 │ 祝福你早日康復! │├─┼─────┼─────┼───────────────────┤│5 │105.9.28 │18:50 │上訴人:跟你報告一下,颱風把水塔水管打││ │ │ │ 斷了,颱風天找不到人處理,等等││ │ │ │ 我買些材料自己處理吧?盡量作漂 ││ │ │ │ 亮了,不要介意就好。 │├─┼─────┼─────┼───────────────────┤│6 │105.9.29 │16:40 │上訴人:(照片) ││ │ │ │ 已經自己把它修好 ,恢復正常使 ││ │ │ │ 用,只是颱風天漏了整天水,實在││ │ │ │ 很可惜。 ││ │ ├─────┼───────────────────┤│ │ │17:05 │被上訴人:謝謝!郭先生發燒休息中!醒來再││ │ │ │ 給他看! ││ │ ├─────┼───────────────────┤│ │ │17:19 │上訴人:沒事,讓他多休息。 │├─┼─────┼─────┼───────────────────┤│7 │105.10.10 │16:50 │上訴人:郭先生,之前聽你夫人說你身體不││ │ │ │ 適,所以不敢打擾,希望現在你已││ │ │ │ 恢復健康,和你報告兩件事;一、││ │ │ │ 房子漏水之事,因最近天氣連日不││ │ │ │ 好,找了水電行來看過,表示無法││ │ │ │ 處理,要專業抓漏才行,聯絡幾家││ │ │ │ 都因工作太多,尚未排到日期,會││ │ │ │ 多比較幾家後再報價給你,讓你決││ │ │ │ 定後處理。二、有關租期問題我想││ │ │ │ 如之前談的,延長為兩年,一來租││ │ │ │ 金壓力實在不小,二來也住慣了,││ │ │ │ 以後如果你沒有另外安排,應該會││ │ │ │ 長期租下去,你可以安心租給我,││ │ │ │ 我還懂得一些小工作,簡單維修還││ │ │ │ 能處理,租約看是等你康復後再回││ │ │ │ 來處理,還是我把原租約修改後寄││ │ │ │ 紿你,你的修改寄給我也可以,看││ │ │ │ 你安排即可。最後祝你早日恢復健││ │ │ │ 康,國慶假期愉快! ││ │ ├─────┼───────────────────┤│ │ │17:32 │被上訴人:先麻煩您了!我這脖子要3個月,││ │ │17:33 │ 盡可能不動 ││ │ ├─────┼───────────────────┤│ │ │17:34 │上訴人:了解,請安心養病,早日恢復健康││ │ │ │ ,我會處理好 ││ │ ├─────┼───────────────────┤│ │ │17:34 │被上訴人:最近不聽話,開一趟車!現在又││ │ │17:35 │ 痛了,還是乖一點!謝謝你!契││ │ │17:36 │ 約再來處理就好! ││ │ ├─────┼───────────────────┤│ │ │17:36 │上訴人:好 │├─┼─────┼─────┼───────────────────┤│8 │105.10.11 │14:15 │上訴人:(信件照片) ││ │ ├─────┼───────────────────┤│ │ │20:16 │被上訴人:幫我看!如不重要丟即可!謝謝││ │ │ │ 您! ││ │ ├─────┼───────────────────┤│ │ │20:23 │上訴人:(文件照片) ││ │ ├─────┼───────────────────┤│ │ │20:24 │被上訴人:麻煩丟了吧! ││ │ ├─────┼───────────────────┤│ │ │20:24 │上訴人:好 │├─┼─────┼─────┼───────────────────┤│9 │105.10.14 │13:05 │上訴人:(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通知單照片)││ │ ├─────┼───────────────────┤│ │ │22:39 │被上訴人:這也可以丟了 ││ │ │ │ 謝謝 │├─┼─────┼─────┼───────────────────┤│10│105.10.22 │22:49 │被上訴人:這月房租你匯給我了嗎?15號沒││ │ │22:50 │ 有18000的款項匯入! │├─┼─────┼─────┼───────────────────┤│11│105.10.23 │00:32 │上訴人:當天已經匯了,不是說好延長租期││ │ │ │ 房租照原來價錢嗎?還有房屋問題││ │ │ │ 幾天前就找了兩組人來鑑定過,一││ │ │ │ 組還收鑑定費,看了才說也算了,││ │ │ │ 問題蠻嚴重的,因為之前聽你身體││ │ │ │ 不適,所以也沒急著打擾你,房屋││ │ │ │ 漏水原因是因為頂樓浴室施工不良││ │ │ │ ,地板滲水,兩家技師都很肯定,││ │ │ │ 一家是特力屋,浴室地板已經有吐││ │ │ │ 沙現象,解決辦法只有一個,浴室││ │ │ │ 要全部拆掉重建,問題太嚴重,所││ │ │ │ 以不想你煩!二樓天花板也有滲漏││ │ │ │ ,讓他順便看了一下,可能同樣的││ │ │ │ 狀況,從三摟浴室滲漏或可能從隔││ │ │ │ 壁滲透,問題太大,所以也沒再麻││ │ │ │ 煩他再細看二樓,如果是浴室滲漏││ │ │ │ ,一樣要將三樓浴室地板重新作,││ │ │ │ 他還體貼說,施工就無法居住,擔││ │ │ │ 心無法施工,情況如此,你決定吧││ │ │ │ !現在還是漏水嚴重,居住確實實││ │ │ │ 重,居住確實實造成困擾,決定如││ │ │ │ 何我會盡力配合 ││ │ ├─────┼───────────────────┤│ │ │00:43 │上訴人:(房屋滲漏水照片) ││ │ ├─────┼───────────────────┤│ │ │00:43 │被上訴人:這樣做我都知道!過去20年我也 ││ │ │ │ 如此住過!三樓我們都是用拖地││ │ │ │ 的!問題我都了解!再如此大手筆││ │ │ │ 修繕 ││ │ ├─────┼───────────────────┤│ │ │00:45 │被上訴人:我看就依契約約定!到明年到期││ │ │ │ 日止! ││ │ ├─────┼───────────────────┤│ │ │00:46 │上訴人:剛剛拍的,地板一直都是濕的,漆││ │ │ │ 灰到處漂,一直括大中 ││ │ │ │ 所以現在不要處理對嗎? ││ │ ├─────┼───────────────────┤│ │ │00:48 │被上訴人:房屋現況若不合您意!勞師動眾 ││ │ │ │ 太麻煩了! ││ │ ├─────┼───────────────────┤│ │ │00:50 │被上訴人:而且我所謂的不漲房租,是以今││ │ │ │ 年度的房租算起! ││ │ ├─────┼───────────────────┤│ │ │00:51 │被上訴人:可以依你意再續一年約! ││ │ ├─────┼───────────────────┤│ │ │00:51 │被上訴人:你會錯意了! ││ │ ├─────┼───────────────────┤│ │ │00:53 │被上訴人:就請你思考!我可能無法修到完 ││ │ │ │ 全合你意! ││ │ ├─────┼───────────────────┤│ │ │00:54 │被上訴人:那些問題我也都知!但遇壞鄰居││ │ │ │ 無法配合!造成的問題!難了! ││ │ ├─────┼───────────────────┤│ │ │01:02 │上訴人:很遺憾聽你這樣說,我一向誠信善││ │ │ │ 良待人,說實話,你的房租不便宜││ │ │ │ ,這陣子聽你身體不適一直包容,││ │ │ │ 能處理就處理,水搭我也修好,還││ │ │ │ 有一些修繕都不讓你煩一樣,一樣││ │ │ │ ,漏水幾個月了,造成生活困擾,││ │ │ │ 我也很包容的處理,但今天竟聽到││ │ │ │ 你如次答復,實在感到驚訝,原來││ │ │ │ 屋況本來就有問題,是你刻意隱瞞││ │ │ │ ,你沒歉意也罷,竟還能如此理直││ │ │ │ 氣壯,提出要求,【既然你無誠信││ │ │ │ 】,我會再作打算,我會考慮搬走││ │ │ │ ,其他依法處理,該你賠償或我該││ │ │ │ 負的責任,如果不能善意處理,就││ │ │ │ 依法處理。 ││ │ ├─────┼───────────────────┤│ │ │01:10 │被上訴人:租屋前我已經花了30萬,重新整││ │ │ │ 體,多次試驗,也有改善許多,││ │ │ │ 並無刻意隱瞞,如今老問題又來││ │ │ │ ,我也無奈...... ││ │ ├─────┼───────────────────┤│ │ │01:12 │被上訴人:你洗衣機上方是新問題!我住時 ││ │ │ │ 並無!上次房客也沒反應!我真的││ │ │ │ 無刻意隱瞞! ││ │ ├─────┼───────────────────┤│ │ │01:15 │被上訴人:照你所估算!唯有空出房子!方能││ │ │ │ 處理! ││ │ ├─────┼───────────────────┤│ │ │01:19 │被上訴人:我想我是用負責的態度!與你談 ││ │ │ │ !這是我的誠信!因為你所提出 ││ │ │ │ 的居住其中難以處理吧!你誤會││ │ │ │ 我了! ││ │ ├─────┼───────────────────┤│ │ │01:23 │被上訴人:你自己想想!住在裡面怎會修!││ │ ├─────┼───────────────────┤│ │ │01:27 │上訴人:夜深了,不想再談,沒有誤會,白││ │ │ │ 紙黑字,尤其你又提租約問題,沒││ │ │ │ 有情感,也無誠信,晚安,我會思││ │ │ │ 考如何處理。 ││ │ ├─────┼───────────────────┤│ │ │01:27 │被上訴人:即使我花錢再維修!你住裡面…││ │ │ │ … ││ │ ├─────┼───────────────────┤│ │ │01:31 │被上訴人:誠信不要隨意套我身上!【話說 ││ │ │ │ 你沒經我同意擅再將2樓出租】 ││ │ ├─────┼───────────────────┤│ │ │01:33 │被上訴人:【已經違約】 ││ │ ├─────┼───────────────────┤│ │ │01:36 │被上訴人:我的房子我當然會去維護整修!││ │ │ │ 再出現問題!該如何處理!這和││ │ │ │ 契約訂定無關!為何說我無情感││ │ │ │ 誠意? ││ │ ├─────┼───────────────────┤│ │ │01:54 │被上訴人:租你房子時,我已整理修護過!││ │ │ │ 如今問題,又牽扯出新的漏水問││ │ │ │ 題!打掉地板……你怎麼住! ││ │ ├─────┼───────────────────┤│ │ │01:59 │被上訴人:契約問題:第一年度我從20000 ││ │ │ │ 降至16000,並說好第二年改為 ││ │ │ │ 18000,再續約就是以這租金續 ││ │ │ │ 約!並無不對,白紙黑字並無不││ │ │ │ 對! ││ │ ├─────┼───────────────────┤│ │ │02:03 │被上訴人:房屋的新舊問題,我修繕過!或││ │ │ │ 新出現的!要打掉4樓地板重做 ││ │ │ │ !我需考慮! ││ │ ├─────┼───────────────────┤│ │ │02:04 │被上訴人:你也該考慮一下,有何錯! ││ │ ├─────┼───────────────────┤│ │ │02:07 │被上訴人:兩事不同!更不該批我沒有誠信!││ │ │ │ 我可以告訴你,我就是有誠信,││ │ │ │ 才建議你這樣的! ││ │ ├─────┼───────────────────┤│ │ │02:08 │被上訴人:房租還是請補齊!一事還一事!││ │ ├─────┼───────────────────┤│ │ │02:26 │被上訴人:一會說我房子風水不好!現在又 ││ │ │ │ 要我打掉地板!更罵我無誠信! ││ │ │ │ 太麻煩了! ││ │ ├─────┼───────────────────┤│ │ │02:34 │被上訴人:黃先生!你另行未告知出租2樓,││ │ │ │ 已違反契約在先了?我這人重名 ││ │ │ │ 譽!再次告訴你!我是修好房子才││ │ │ │ 出租的!並無隱瞞什麼!已經盡 ││ │ │ │ 可能的防護!是問題再度出現! ││ │ ├─────┼───────────────────┤│ │ │02:40 │被上訴人:你找人勘察告訴我,問我該如何││ │ │ │ ?我告訴你我處理方式!並無不 ││ │ │ │ 對!無需接受你說我無誠信的羞││ │ │ │ 辱!……請自重! ││ │ ├─────┼───────────────────┤│ │ │02:41 │被上訴人:房租還是請先補齊! ││ │ ├─────┼───────────────────┤│ │ │12:52 │上訴人:明知房屋會漏水刻意隱瞞叫背信,││ │ │ │ 續約時說要維修,簽約後說不修叫││ │ │ │ 詐欺,既然你態度如此惡惡劣,沒││ │ │ │ 有什麼好談了,一切交紿司法處理││ │ │ │ ,星期一我會提刑事告訴,不需爭││ │ │ │ 辯。 ││ │ ├─────┼───────────────────┤│ │ │13:54 │被上訴人:我沒有要爭辯!是你要求要著麼 ││ │ │ │ 修!那只好清空來修!“背信”?││ │ │ │ 好好去看契約吧!謝謝你的提醒 ││ │ │ │ !“背信”是你!順便提醒你!請││ │ │ │ 於11月8日前搬離我的房子!因為││ │ │ │ 你所繳房租只能住到該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