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73號上 訴 人 鄭江和訴訟代理人 鄭幸美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複 代理人 王文文被 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被 上訴人 臺南市永康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睿民訴訟代理人 吳宇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