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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簡上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05號上 訴 人 黃豊喬被上訴人 李承錦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營簡字第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裁判日期:201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