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21號上 訴 人 黃仲緯訴訟代理人 蔡佳叡被 上訴 人 宋和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價金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