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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簡上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31號聲 請 人 胡耿滄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楊彩霞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旺良律師

李宗貴律師相 對 人即 上訴人 林全吉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會款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聲請人胡耿滄為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楊彩霞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楊彩霞主張於民國104 年5 月邀集合會,上訴人林全吉參加2 會,上訴人得標2 會後,均未再繳交後續各期會款,被上訴人已代其給付其餘未得標之活會會員,於106 年12月15日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代償會款新臺幣(下同)828,

000 元。原審於107 年8 月10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嗣於10

7 年9 月14日被上訴人將其對上訴人之上開代償款債權讓與聲請人,有債權讓與契約書附卷可參(見簡上卷第167 至17

1 頁),並將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存證信函送達上訴人,上訴人已合法收受,有存證信函、各類掛號郵件執據在卷可考(見簡上卷第175 至177 頁),上訴人亦供稱有收到存證信函等語(見簡上卷第131 頁)。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承當訴訟,被上訴人楊彩霞同意由聲請人代其承當訴訟(見簡上卷第32

0 頁),上訴人林全吉提出書狀主張該債權債務關係未確定如何讓與,不同意聲請人承當訴訟。查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就本件給付會款事件代被上訴人承當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張玉萱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