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85號上 訴 人 張○○被上訴人 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 月5 日本院簡易庭106 年度南簡字第149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下午9 時40分許,以上訴人於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之封面照片及暱稱「張湘沂」在即時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設立帳號(下稱系爭LINE帳號),再以電話加入好友之方式,邀請訴外人即上訴人之友人謝鴻霖、許崇義加入對話群組(下稱系爭群組);嗣於系爭群組,傳送載有「看你們誰大根」、「能滿足我」、「你們兩個都舔過」等語之訊息,以及攝有上訴人胸部、下體之照片予謝鴻霖及許崇義(前述設定系爭LINE帳號,再以電話加入好友之方式,邀請謝鴻霖、許崇義加入系爭群組,嗣於系爭群組,傳送前開訊息及攝有上訴人胸部、下體之照片予謝鴻霖及許崇義之行為,下稱系爭行為,系爭群組之全部對話內容,詳如附表一所示),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權及名譽權。為此,爰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0,000 元(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0,000 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抗辯:㈠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交往期間,從未與上訴人視訊,亦未為上
訴人所指之系爭行為,被上訴人應舉證證明之。又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與上訴人指稱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行為間有何因果關係與關聯性,仍待上訴人舉證以實其說。
㈡被上訴人因兩造間頻繁之訴訟,於訴訟中得知上訴人之交友
狀況與過程;且謝鴻霖自104 年2 月起至約105 年10月止,以各種手段恐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所指事項與謝鴻霖對話,自有所本,被上訴人無須參與系爭群組之對話,亦可得知相關資訊,上訴人以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推論被上訴人為系爭行為,全屬臆測,毫無根據可言。況且,謝鴻霖於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中陳稱:「我請你之前的男朋友露鳥給你看」等語,此等對話顯而可見係男性對女性所為;另許崇義於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中陳述:「連承諾都不懂的」等語,被上訴人為男性,男性間使用承諾之用語,顯有違常理。且LINE設有刪除、封鎖、檢舉他人帳號之功能,謝鴻霖、許崇義如不願與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中之「不明」對話,當可免於對話,惟謝鴻霖、許崇義卻持續回應並對話,顯見其等應知對話之對象係上訴人,對話之目的則在誣陷及報復被上訴人。
㈢如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乃被上訴人更改LINE之封面照片及
暱稱,與許崇義所為之對話內容,許崇義曾向被上訴人說明本件乃上訴人與謝鴻霖故意設局所為,顯見本件訴訟乃上訴人與謝鴻霖自編自演,與被上訴人無關。
㈣被上訴人之辦公處所、宿舍、住家、被上訴人岳父、岳母之
住所及工地、被上訴人同事所有之行動電話、電腦、電磁設備均經員警搜索,員警均未發現有上訴人之裸照及相關LINE帳號;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為系爭行為,對於被上訴人提出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5 月25日更名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亦認被上訴人犯罪嫌疑不足,以106 年度偵字第7038、7039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7 年5 月25日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稱臺南高分檢)以107 年上聲議字第209 號處分書駁回上訴人之再議〔按:上訴人認被上訴人為系爭行為,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5月25日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提出妨害名譽等告訴,經臺北地檢署分由105 年度他字第5050號案件偵辦,嗣臺北地檢署將該案件移送臺南地檢署,由臺南地檢署分由105 年度他字第5597號案件偵辦,嗣再改分106年度偵字第7038號案件偵辦,系爭行為所涉偵查案件,下稱系爭偵查案件〕。
㈤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105 年5 月23日下午9 時41分至10時1 分,有人為系爭行為
。謝鴻霖則傳送「我請你之前男朋友露鳥給你看」等語之訊息。嗣謝鴻霖於同日晚間,將系爭群組之談話,以擷圖方式傳送予上訴人。
㈡上訴人前指訴系爭行為係被上訴人所為,向臺北地檢署對於
被上訴人提出告訴,嗣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上訴人犯罪嫌疑不足,以106 年度偵字第7038、7039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嗣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南高分檢以107 年上聲議字第209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
四、本件之爭點:㈠被上訴人有無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㈡如被上訴人有與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上訴
人主張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0,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被上訴人有無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
1.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82號判決參照)。再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但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而後可,不能以臆測為根據,而就待證事實為推定之判斷(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可參)。
2.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之事實,雖據其提出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之擷圖21幀、如附表二所示電話錄音譯文為證(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106 年度店簡字第1078號卷宗第4頁至第6 頁、第7 頁至第8 頁),並聲請訊問證人謝鴻霖、許崇義;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而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⑴觀之上訴人所提出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之擷圖21幀,
僅能證明有人利用LINE,以電話加入好友之方式,邀請謝鴻霖、許崇義加入系爭群組;嗣於系爭群組,傳送前揭訊息及攝有上訴人胸部、下體之照片予謝鴻霖及許崇義之事實,至於被上訴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有無共同為系爭行為?尚無從據以論斷。
⑵如附表二所示電話錄音譯文,雖足以證明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與謝鴻霖於105 年5 月24日下午6 時46分許,為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之事實,堪信為真正。惟查:
①一般所稱之散播,乃指散發傳播於不特定或多數人,
於系爭群組內傳送不雅照片予特定之謝鴻霖、許崇義
2 人觀閱,核與一般所稱之散播,尚有出入,是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對話內容中所稱散播之裸照,是否係指系爭群組內所張貼攝有上訴人胸部、下體之照片,已非無疑。
②觀之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對話內容,可知被上訴人於
證人謝鴻霖向其陳稱:「你盜用她的假帳號嘛!用她的照片嘛!喔」等語,亦即指摘被上訴人盜用上訴人之帳號及照片以後,尚向證人謝鴻霖陳稱:「用誰的照片阿?」等語,似有不解或疑惑之意;嗣於證人謝鴻霖陳稱:「用誰的照片!」等語後,始陳稱:「用你女朋友的照片就對了」等語;並於證人謝鴻霖陳述:「不是我女朋友啦!你都用別人的照片嘛!對不對」等語後,再次陳稱:「用你女朋友的照片就對了」等語,表示可以使用證人謝鴻霖女朋友之照片,不無因有意挑釁或剌激證人謝鴻霖而故為前述陳述之可能,自難僅以被上訴人為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對話內容,遽謂被上訴人業已承認使用謝鴻霖女友之照片,遑論被上訴人並未承認使用上訴人之照片設立系爭LINE帳戶。
③況且,證人謝鴻霖於被上訴人與其為如附表二所示對
話內容當日上午7 時40分許,曾經陪同上訴人前往被上訴人任職之三佳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三佳公司),欲詢問被上訴人為何散播上訴人之不雅照片,惟未遇見被上訴人,業據證人謝鴻霖於系爭偵查案件為警詢問時證述屬實(參見臺北地檢署105 年度他字第5050號卷宗第41頁正面、反面),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北地檢署105 年度他字第5050號卷宗核閱無訛;再觀之如附表二編號1 、編號6 所示對話內容,可知被上訴人無非因希望證人謝鴻霖勿再撥打電話至其任職之公司而撥打電話予證人謝鴻霖。是以,被上訴人亦有可能因證人謝鴻霖陪同上訴人前往三佳公司詢問散播不雅照片一事,以致三佳公司內有被上訴人散播他人不雅照片之傳言,因而撥打電話予證人謝鴻霖,要求證人謝鴻霖勿再撥打電話至公司,並於證人謝鴻霖陳稱「關我什麼事?」等語以後,陳稱:「喔!不關你的什麼事啊!你不要因為說我散播你女朋友裸照啊。什麼啊隨便你,你要告就去告啊!」等語,要求證人謝鴻霖勿再向他人陳述被上訴人散播證人謝鴻霖女友之裸照,如認其有該行為,欲提出告訴,即可提出告訴等語。
④是以,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是否確與如附表一所
示對話內容有必然之關連,實有可疑,自不得僅因被上訴人曾為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徒憑主觀之推想,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上訴人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而推認被上訴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
⑶證人謝鴻霖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雖證稱:係伊將如附表一
所示對話內容擷圖,再傳送予上訴人,當初邀請伊加入群組之人使用之暱稱為「張湘沂」,封面照片為上訴人之照片,因伊有上訴人之LINE,當下伊有確認與上訴人LINE之封面照片與暱稱均不相同,因此在對話中陳稱「用別人的照片假帳號」等語;被上訴人於105 年5 月24日撥打電話給伊,伊覺得僅有系爭群組之人,才會知道系爭群組之對話內容及照片,且因被上訴人於撥打電話予伊時,主動提及裸照一事,伊始確認傳送裸照之人係被上訴人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72 頁至第174 頁)。惟查,被上訴人曾對證人謝鴻霖提出恐嚇危害安全之告訴,有臺南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20288 號起訴書影本1份在卷可按(參見原審卷第43頁至第45頁),是被上訴人與證人謝鴻霖間非無恩怨存在,已難期證人謝鴻霖之證言客觀、公正。況且,證人謝鴻霖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述之前開內容,至多僅能證明有人以上訴人於臉書之封面照片及暱稱「張湘沂」設立系爭帳號,並為系爭行為,以及被上訴人於105 年5 月24日撥打電話予證人謝鴻霖,證人謝鴻霖因被上訴人於電話中主動提及裸照一事,因此認為該傳送裸照之人即係被上訴人等情;又因證人謝鴻霖認為該傳送裸照之人即係被上訴人部分之證言,僅係證人謝鴻霖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不足據為不利被上訴人之認定,自難僅憑證人謝鴻霖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所為前開證言,遽認被上訴人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
⑷證人許崇義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如附表三所示對話
內容,並非伊與被上訴人之對話;與伊對話之人名為KE
N ,對話中自稱從事日本料理業,駕駛賓士廠牌汽車,騎乘重型機車,在對話中,對方亦知被上訴人傳送裸照,不然為何會詢問伊,伊於如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中陳稱:「他傳的」等語,乃陳稱係被上訴人傳送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74 頁至第177 頁)。充其量亦僅能證明證人許崇義認為其係與暱稱「KEN 」之人士為如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且於對話中向該暱稱為「KEN 」之人士陳稱裸照係被上訴人傳送等情;又因證人許崇義向其對話之對象,陳稱裸照係被上訴人傳送一節,亦僅係證人許崇義個人意見之詞,不足據為不利被上訴人之認定。是亦難僅憑證人許崇義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所為前開證言,即謂被上訴人曾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曾共同為上訴人所指之系爭行為。
⑸至上訴人另雖主張:
①如被上訴人不在系爭群組中,如何知悉系爭群組中傳
送之不雅照片係上訴人之照片?又如何得知向電信警察報案及散播裸照之事?②被上訴人於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對話內容中,在證人
謝鴻霖陳稱「不是」、「你都用別人的照片」等語後,仍陳稱:「用你女朋友的照片就對了」等語2 次,堅持係上訴人之照片,如被上訴人不在系爭群組內,如何知悉系爭LINE帳號之封面照片為上訴人,足見被上訴人確為在系爭群組內對話之人。
③被上訴人於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中,主動陳稱:「
你不要因為說我散播你女朋友裸照啊。什麼啊隨便你,你要告就去告啊!」等語,並陳稱:「你跟你表哥有聯絡到了嗎?」、「你跟張○○跟她夫妻都是同一掛的」等語,與系爭群組之對話內容一致,足證被上訴人即系爭群組中以「張湘沂」為暱稱之人。
④被上訴人自稱如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係其以另外註
冊且盜用他人照片設立之LINE帳號所為,與系爭行為如出一轍;且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86 號刑事判決中亦被認定有偽造臉書及LINE訊息紀錄之素行,顯見被上訴人慣用此等手法。然查:
觀之如附表二所示電話錄音譯文,可知被上訴人於對
話內容中從未提及知悉系爭群組、有人於系爭群組內傳送上訴人之照片;且被上訴人於如附表二所示錄音譯文中,亦僅提及「你要告就去告啊!」等語,告知證人謝鴻霖如欲提出告訴,即可提起告訴,而未提及向電信警察報案或類似意旨之內容。再觀諸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亦未提及散播裸照一事,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業已知悉系爭群組中傳送之照片係上訴人之照片及向電信警察報案一事,及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與散播裸照一事之關連,即以如被上訴人不在系爭群組中,如何知悉系爭群組中傳送之照片係上訴人之照片?如何得知向電信警察報案之事?如被上訴人不在系爭群組中,如何得知散播裸照一事?為由,推論被上訴人在系爭群組中,自無足取。
被上訴人於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對話內容,向證人謝
鴻霖陳稱:「用誰的照片阿?」等語,似有不解或疑惑之意;嗣於證人謝鴻霖陳稱:「用誰的照片!」等語後,陳述:「用你女朋友的照片就對了」等語2 次,亦不無因有意挑釁或剌激證人謝鴻霖而故為前述陳述之可能,已如前述;上訴人疏於注意上情,徒以被上訴人為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對話內容之陳述,即憑主觀之推想,認定被上訴人知悉系爭LINE帳號之封面照片為上訴人,再以如被上訴人不在系爭群組內,如何知悉系爭LINE帳號之封面照片為上訴人為由,推論被上訴人確為在系爭群組內對話之人,自不足採。
傳送照片予謝鴻霖、許崇義觀覽,核與一般所稱之散
播,尚有出入,且被上訴人非無因證人謝鴻霖陪同上訴人前往三佳公司詢問散播不雅照片一事,以致三佳公司內有被上訴人散播他人不雅照片之傳言,因而要求證人謝鴻霖勿再向他人陳稱被上訴人散播證人謝鴻霖女友之裸照,如認其有該行為,欲提出告訴,即可提出告訴等語之可能,已如前述;其次,稱呼同一女子前、後任之男友為表哥或表弟,早為社會上常見之低俗用語;且證人謝鴻霖曾於105 年5 月24日上午7時45分許,陪同上訴人前往三佳公司詢問被上訴人散播不雅照片一事,亦如前述,被上訴人縱令因此向證人謝鴻霖陳稱:「你跟你表哥有聯絡到了嗎」、「你跟張○○跟她夫妻都是同一掛的」等語,均與常情無違,自難僅因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中提及「散播裸照」、「表哥」、「與張○○跟她夫妻都是同一掛的」等語,即認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與系爭群組之對話內容即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一致。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於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中提及「散播裸照」、「表哥」、「與張○○跟她夫妻都是同一掛的」等語,即謂與系爭群組之對話內容一致,足認被上訴人即系爭群組中以「張湘沂」為暱稱之人云云,自無足取。
如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是否確係被上訴人另外註冊
且使用他人照片所為?臺南高分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
186 號刑事判決是否認定被上訴人有偽造臉書及LINE訊息紀錄之素行?被上訴人是否慣用此等手法?與被上訴人是否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並無必然之關係,上訴人以被上訴人自陳如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係其另外註冊且使用他人照片所為,臺南高分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86 號刑事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有偽造臉書及LINE訊息紀錄之素行,顯見被上訴人慣用此等手法等情,即憑主觀之推想,主張被上訴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亦無足取。
從而,上訴人前揭主張,均不足採。
⑹參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下稱文山第二分
局)於105 年7 月25日及105 年9 月2 日,曾對被上訴人身體、住處、任職公司進行搜索,並檢視其住處桌上型電腦、隨身攜帶筆記型電腦、行動電話等電子設備,均未發現與系爭偵查案件相關之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資料,此有文山第二分局108 年3 月20日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083002741號函文1 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209 頁);另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為系爭行為為由,對於被上訴人提起告訴以後,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結果,亦未認定被上訴人本人有為系爭行為或與他人共同為系爭行為,此有臺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7038號、第7039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1 份在卷足據(參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71頁)。
⑺酌以被上訴人曾因有人於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
時間,以謝鴻霖之照片為封面照片、「謝鴻霖」為暱稱設立之LINE帳號,傳送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訊息予被上訴人,對於謝鴻霖提出恐嚇危害安全之告訴;嗣經臺南高分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185 號刑事案件審理結果,認為不能合理排除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訊息係證人謝鴻霖以外之人傳送之可能,證人謝鴻霖因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訊息涉犯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惟亦未能查明究係何人傳送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訊息,有臺南高分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86 號刑事判決影本1 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卷第229 頁至第241 頁)。是以,亦不能排除與被上訴人有恩怨之人士為陷害被上訴人而故為系爭行為之可能。
⑻綜上所述諸情參互以析,綜合上訴人所提出間接證據所
證明之間接事實,本於推理作用,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確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之事實,自難採憑。
㈡如被上訴人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
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0,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無理由?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之事實,既不足採,已如前述,則其據以主張被上訴人與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士共同為系爭行為,不法侵害其隱私權及名譽權,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自屬無據。
㈢綜上所陳,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0,000 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至上訴人雖聲請訊問證人廖家賢,用以證明如附表三所示對話是否係證人廖家賢與許崇義對話。惟查,上訴人並未提供證人廖家賢之住所,以供本院通知,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並無調查之可能,爰不予調查。此外,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吳金芳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附表一:
┌──┬────────────────────────┬───────┐│編號│對話內容 │備註 │├──┼────────────────────────┼───────┤│ 1 │(不明邀請崇義、謝鴻霖加入群組)(下午9 :40) │參見臺灣臺北地││ │(不明)(下午9:41) │方法院新店簡易││ │怎麼都沒有互相認識一下 │庭106 年度店簡││ │一個是在一起六年的男友 │字第1078號卷宗││ │(不明)(下午9:42) │(下稱店簡字第││ │一個是在一起六個月的新男友 │1078號卷宗)第││ │(不明)(下午9:43) │4 頁正面 ││ │雖然沒有買車給我新老公 │ ││ │但他一樣買了新馬三 │ │├──┼────────────────────────┼───────┤│ 2 │(不明)(下午9:43) │同上 ││ │啊是舊老公啦 │ ││ │(不明)(下午9:44) │ ││ │但你們兩個的大錶哥是開BMW320GT的 │ ││ │(崇義)(下午9:44) │ ││ │妳又怎麼了?? │ ││ │(不明)(下午9:45) │ ││ │我要介紹新的給你認識 │ │├──┼────────────────────────┼───────┤│ 3 │(不明)(下午9:45) │同上 ││ │你總是拿我的錢 │ ││ │(崇義)(下午9:45) │ ││ │不必要吧... │ ││ │(不明)(下午9:45) │ ││ │什麼時候要還我 │ ││ │(崇義)(下午9:45) │ ││ │跟我沒有關係... │ ││ │(不明)(下午9:45) │ ││ │沒關係? │ │├──┼────────────────────────┼───────┤│ 4 │(崇義)(下午9:46) │同上 ││ │還你什麼?? │ ││ │(不明)(下午9:46) │ ││ │你拿了我那麼多錢 │ ││ │(崇義)(下午9:46) │ ││ │ 哈哈... │ ││ │(不明)(下午9:46) │ ││ │開我買的車 │ ││ │(不明)(下午9:47) │ ││ │你不怕被我告到死嗎 │ │├──┼────────────────────────┼───────┤│ 5 │(崇義)(下午9:47) │參見店簡字第10││ │張小姐... 那台車總里程不到三萬,而且還是三年... │78號卷宗第4 頁││ │妳不敢來牽,還是我牽去給妳的... │反面 ││ │(不明)(下午9:48) │ ││ │那你還是要還我錢來 │ ││ │(不明)(下午9:49) │ ││ │在一起那麼多年了 │ ││ │(謝鴻霖)(下午9:49) │ ││ │沒蛋蛋的人渣用別人的照片假帳號 │ │├──┼────────────────────────┼───────┤│ 6 │(不明)(下午9:49) │同上 ││ │你每個月都拿我那麼多錢 │ ││ │什麼時候要還 │ ││ │(謝鴻霖)(下午9:49) │ ││ │你老媽沒生蛋蛋給你是不是 │ ││ │(崇義)(下午9:49) │ ││ │盜用?? │ ││ │(不明)(下午9:50) │ ││ │你先叫許還我錢來 │ │├──┼────────────────────────┼───────┤│ 7 │(謝鴻霖)(下午9:50) │同上 ││ │住世紀飯店還要人家幫你買單 │ ││ │看你要多少燒給你啦 │ ││ │(崇義)(下午9:50) │ ││ │那個說很多車,在越南發展的人??? │ ││ │(謝鴻霖)(下午9:50) │ ││ │是的 │ ││ │看他要多少燒一堆給他 │ ││ │(不明)(下午9:50) │ ││ │去真鶴日本料理吃飯都是我給錢的 │ │├──┼────────────────────────┼───────┤│ 8 │(不明)(下午9:51) │同上 ││ │還我錢了 │ ││ │錶弟 不跟錶哥問好一下 │ ││ │還我錢來 │ ││ │(謝鴻霖)(下午9:51) │ ││ │要還錢可以看你要多少我燒給你啦 │ │├──┼────────────────────────┼───────┤│ 9 │(崇義)(下午9:52) │參見店簡字第10││ │喔... 不扯了... 他很好笑... 送的東西,明眼人一看│78號卷宗第5 頁││ │就知道是假的... │正面 ││ │(不明)(下午9:52) │ ││ │我每個月塞至少一萬給他 │ ││ │許先生 還我錢來 │ ││ │(不明)(下午9:53) │ ││ │上次你一看就知道是假的? │ │├──┼────────────────────────┼───────┤│ 10 │(崇義)(下午9:53) │同上 ││ │是呀 │ ││ │(不明)(下午9:53) │ ││ │叫你不要強吻我 │ ││ │(崇義)(下午9:53) │ ││ │哈哈 │ ││ │(不明)(下午9:53) │ ││ │你好粗魯 │ ││ │(崇義)(下午9:53) │ ││ │這更好笑 │ │├──┼────────────────────────┼───────┤│ 11 │(不明)(下午9:54) │同上 ││ │00你也幫我出頭一下啦 │ ││ │(謝鴻霖)(下午9:54) │ ││ │出你的雞歪馬辣 │ ││ │(謝鴻霖)(下午9:55) │ ││ │看要去哪裡給人家幹一幹 │ ││ │(崇義)(下午9:55) │ ││ │演戲演到活在自我想像的世界... 你啥時才能演在真實│ ││ │世界,演出符合你年齡應有的高度... │ │├──┼────────────────────────┼───────┤│ 12 │(不明)(下午9:55) │同上 ││ │那吼 │ ││ │嗯 你們兄弟有共識 │ ││ │(謝鴻霖)(下午9:55) │ ││ │你可以繼續講沒關係 │ ││ │(不明)(下午9:55) │ ││ │我是永遠的18歲 │ ││ │(謝鴻霖)(下午9:55) │ ││ │想不想要看露鳥啊 │ │├──┼────────────────────────┼───────┤│ 13 │(不明)(下午9:56) │參見店簡字第10││ │好啊 │78號卷宗第5 頁││ │看你們誰大根 │反面 ││ │(謝鴻霖)(下午9:56) │ ││ │我請你之前的男朋友露鳥給你看 │ ││ │(不明)(下午9:56) │ ││ │能滿足我 │ ││ │(崇義)(下午9:56) │ ││ │慢慢演... 對了,周星星跟你差很遠... 麻煩不要污辱│ ││ │人家周大帥哥 │ │├──┼────────────────────────┼───────┤│ 14 │(謝鴻霖)(下午9:56) │同上 ││ │哈哈哈哈 │ ││ │(不明)(下午9:56) │ ││ │原來你們是同門的 │ ││ │ (崇義)(下午9:57) │ ││ │繼續...懶得理長不大的... │ ││ │(不明)(下午9:57) │ ││ │還是要看我的 │ │├──┼────────────────────────┼───────┤│ 15 │(謝鴻霖)(下午9:57) │同上 ││ │是的 │ ││ │長不到的白痴 │ ││ │(不明)(下午9:58) │ ││ │〔照片:上訴人臉部照片〕 │ │├──┼────────────────────────┼───────┤│ 16 │(不明)(下午9:58) │同上 ││ │〔照片:上訴人胸部照片〕 │ ││ │(崇義)(下午9:58) │ ││ │連承諾都不懂的 │ │├──┼────────────────────────┼───────┤│ 17 │(謝鴻霖)(下午9:58) │參見店簡字第10││ │妳之前都露鳥耶 │78號卷宗第6 頁││ │(不明)(下午9:59) │正面 ││ │你們兩個都舔過 │ ││ │(崇義)(下午9:59) │ ││ │我跟你無話可說 │ ││ │(謝鴻霖)(下午9:59) │ ││ │白癡 │ │├──┼────────────────────────┼───────┤│ 18 │(不明)(下午9:59) │同上 ││ │〔照片:上訴人臉部照片〕 │ │├──┼────────────────────────┼───────┤│ 19 │(崇義)(下午9:59) │同上 ││ │潘先生...這違法囉...自己保重嘿 │ ││ │(謝鴻霖)(下午10:00) │ ││ │是啊 │ ││ │自己保重喔 │ ││ │(不明)(下午10:00) │ ││ │〔照片:上訴人下體照片〕 │ │├──┼────────────────────────┼───────┤│ 20 │(不明)(下午10:00) │同上 ││ │我是湘沂啦 │ ││ │你問崇義 │ ││ │(不明)(下午10:01) │ ││ │你們誰有露鳥 │ ││ │00先來 │ ││ │(崇義)(下午10:01) │ ││ │哈哈...潘先生...保重...那個誰,自己備份 │ ││ │(不明)(下午10:01) │ ││ │你錶弟啦 │ │├──┼────────────────────────┼───────┤│ 21 │(崇義)(下午10:01) │參見店簡字第10││ │電信警察可以報案... │78號卷宗第6 頁││ │(不明)(下午10:01) │反面 ││ │可以 │ ││ │去 │ ││ │(謝鴻霖)(下午10:01) │ ││ │保重了 │ ││ │(湘沂張離開聊天)(下午 10:02 ) │ ││ │(崇義離開聊天)(下午 10:06 ) │ │├──┴────────────────────────┴───────┤│按:訊息或對話欄中「()」內記載者,為發出訊息者或發出訊息之時間。 │└───────────────────────────────────┘附表二:(105 年5 月24日電話錄音譯文)┌───────────────────────────┬───────┐│編號│對話內容 │備註 │├──┼────────────────────────┼───────┤│ 1 │潘○○:喂,謝先生。 │參見店簡字第10││ │謝鴻霖:什麼人講話(台語)。 │78號卷宗第7 頁││ │潘○○:嘿!我已經沒有在那邊公司上班,你不要再打│正面 ││ │ 電話到公司去了。 │ ││ │謝鴻霖:喔!你沒有上班那是你的事啊!關我什麼事?│ │├──┼────────────────────────┼───────┤│ 2 │潘○○:喔!不關你的什麼事啊!你不要因為說我散播│同上 ││ │ 你女朋友裸照啊。什麼啊隨便你,你要告就去│ ││ │ 告啊! │ ││ │謝鴻霖:我又沒有說要去告。那是當事人的事情啊,關│ ││ │ 我什麼事。 │ ││ │潘○○:喔,那是當事人的事情。那你就不要再打電話│ ││ │ 到公司,以前公司去了。 │ ││ │ │ │├──┼────────────────────────┼───────┤│ 3 │謝鴻霖:有沒有打,有沒有打是我的事啊。 │參見店簡字第10││ │潘○○:那是你的事喔。 │78號卷宗第7 頁││ │潘○○:喔,我都有錄音喔。 │正面、反面 ││ │謝鴻霖:錄音啊你錄啊! │ ││ │潘○○:嘿!你也有在錄音啊! │ ││ │謝鴻霖:你錄啊! │ ││ │潘○○:好啦!阿你跟你表哥有聯絡到了嗎? │ ││ │謝鴻霖:你表哥啦!我表哥。 │ ││ │潘○○:你表哥啦! │ ││ │謝鴻霖:你就儘量說啦,你想怎樣就儘量說啦。 │ │├──┼────────────────────────┼───────┤│ 4 │潘○○:你表哥啦,人家都買車給表哥用的,一個月還│參見店簡字第10││ │ 塞個一、二萬塊。 │78號卷宗第7 頁││ │謝鴻霖:喔。 │反面 ││ │潘○○:你什麼東西啊,對不對。 │ │├──┼────────────────────────┼───────┤│ 5 │謝鴻霖:你盜用她的假帳號嘛!用她的照片嘛!喔。 │同上 ││ │潘○○:用誰的照片阿? │ ││ │謝鴻霖:用誰的照片!喔。 │ ││ │潘○○:用你女朋友的照片就對了。 │ ││ │謝鴻霖:不是我女朋友啦! 你都用別人的照片嘛!對不│ ││ │ 對 │ ││ │潘善偉:用你女朋友的照片就對了。 │ ││ │謝鴻霖:你都用別的照片別人的名字嘛!喔。你厲害嘛│ ││ │ ! │ │├──┼────────────────────────┼───────┤│ 6 │潘○○:謝先生。不要以為google不到你啦!打電話號│參見店簡字第10││ │ 碼就google的到了。 │78號卷宗第7 頁││ │謝鴻霖:喔,打電話號碼就 google 的到我。那 │反面、第8 頁正││ │ google 到我要怎樣? │面 ││ │潘○○:我沒有想要對你怎樣阿 │ ││ │謝鴻霖:你打給我想怎樣嗎? │ ││ │潘○○:我沒有要怎樣樣啊 │ ││ │謝鴻霖:對阿 │ ││ │潘○○:我這麼怕你對不對 │ ││ │謝鴻霖:你不會怕啦!你最聰明的! │ ││ │潘○○:我超怕的,你跟張,你跟張○○跟她夫妻都是│ ││ │ 同一掛的。 │ ││ │謝鴻霖:你跟嚴清長他們也很厲害啊! │ ││ │潘○○:喔!嚴清長,嚴清長是誰啊? │ ││ │謝鴻霖:是誰喔?喔!你去問他阿! │ ││ │潘○○:委員就對了就對了 │ ││ │謝鴻霖:你去問他啦!不要再講了啦! │ ││ │潘○○:沒關係啦!你只是小虎而已 │ ││ │謝鴻霖:你管我是小虎大虎,沒有你這麼小啦! │ ││ │潘○○:你那麼小啦 │ ││ │謝鴻霖:隨你怎麼講啦 │ ││ │潘○○:好啦隨便你啦!不要再打電話到以前公司去了│ ││ │ 。我沒在那邊上班了。 │ ││ │謝鴻霖:要不要打是我們的事啦。 │ │└──┴────────────────────────┴───────┘附表三:
┌──┬────────────────────────┬──────┐│編號│對話內容 │備註 │├──┼────────────────────────┼──────┤│ 1 │(前略) │參見本院106 ││ │(許崇義)(上午01:24) │年度南簡字第││ │我跟她說過...我要是相信她的話就是白癡 │1494號卷宗第││ │( A )(上午01:24) │82頁 ││ │錢先算好還我們 │ ││ │(許崇義)(上午01:24) │ ││ │哈哈哈 │ ││ │無聊 │ ││ │( A )(上午01:25) │ ││ │那你怎麼還可以跟計程車司機一起去告潘○○? │ ││ │(許崇義)(上午01:25) │ ││ │你真的是有問題 │ ││ │( A )(上午01:25) │ ││ │不是張○○給你好處嗎? │ ││ │(許崇義)(上午01:25) │ ││ │請問我拿什麼告潘先生 │ ││ │什麼身分 │ ││ │(許崇義)(上午01:26) │ ││ │用點腦吧 │ ││ │( A )(上午01:26) │ ││ │你不是說裸照 │ ││ │你們是證人啊? │ │├──┼────────────────────────┼──────┤│ 2 │( A )(上午01:26) │同上 ││ │你跟謝鴻霖啊 │ ││ │(許崇義)(上午01:26) │ ││ │裸照是她叫謝先生提供的 │ ││ │( A )(上午01:27) │ ││ │還是又是唬爛的? │ ││ │(許崇義)(上午01:26) │ ││ │明明就是她跟謝合謀 │ ││ │( A )(上午01:27) │ ││ │裸照不是說是潘○○傳的? │ ││ │(許崇義)(上午01:27) │ ││ │他傳的 │ ││ │謝備份 │ ││ │( A )(上午01:28) │ ││ │你們這樣算偽證了 │ ││ │(許崇義)(上午01:28) │ ││ │謝跟她是好閨蜜 │ ││ │然後她拿去提告 │ │├──┼────────────────────────┼──────┤│ 3 │( A )(上午01:28) │同上 ││ │謝鴻霖到底是誰? │ ││ │(許崇義)(上午01:28) │ ││ │我接到傳票 │ ││ │我怎麼知道他是誰 │ ││ │(許崇義)(上午01:29) │ ││ │連見都沒見過 │ ││ │( A )(上午01:29) │ ││ │你們算是誣告了 │ ││ │那你怎麼知道他是計程車司機? │ ││ │(許崇義)(上午01:29) │ ││ │誣告?? │ ││ │(許崇義)(上午01:30) │ ││ │你真的有問題 │ ││ │( A )(上午01:30) │ ││ │所以你怎麼知道又有謝鴻霖? │ ││ │(許崇義)(上午01:30) │ ││ │我的口供,警察局有 │ ││ │跟你一樣 │ │├──┼────────────────────────┼──────┤│ 4 │( A )(上午01:30) │同上 ││ │靠北 │ ││ │(許崇義)(上午01:30) │ ││ │突然跑出來的 │ ││ │( A )(上午01:31) │ ││ │那怎麼又跟你有關? │ ││ │(許崇義)(上午01:31) │ ││ │然後說是她的誰 │ ││ │( A )(上午01:31) │ ││ │誰? │ ││ │她那時還沒離婚 , 配偶就是田○○ │ ││ │(許崇義)(上午01:31) │ ││ │你說是她的男友,謝說是她的閨蜜 │ ││ │(許崇義)(上午01:32) │ ││ │麻煩看清楚 │ ││ │( A )(上午01:32) │ ││ │你們兩個跳出來不就證明你們是小王了 │ ││ │( A )(上午01:33) │ ││ │你們每個都說給人家弄懷孕 │ ││ │(後略) │ │├──┴────────────────────────┴──────┤│按:⑴訊息或對話欄中「()」內記載者,為發出訊息者或發出訊息之時間。││ ⑵被上訴人陳稱A 為其本人,該對話係許崇義不知對話之對象為被上訴人││ 之情況下所為之對話,惟證人許崇義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證稱:與伊對││ 話之人為暱稱為KEN 之人士,而非被上訴人。 │└──────────────────────────────────┘附表四:
┌──┬─────────┬─────────────────────┐│編號│時間 │訊息 │├──┼─────────┼─────────────────────┤│ 1 │106 年3 月4 日上午│幹 ││ │9 時14分至9 時20分│潘紮萎 ││ │ │不要以為沒人知道是你幹的事 ││ │ │槽破逆娘雞掰ㄌㄟ ││ │ │我一定會再到你公司你家你試試看 ││ │ │你最好全家都死光,來告啊 ││ │ │逆爸沒有說潘紮萎是誰,可不要對號入座 ││ │ │你們全家怎麼死的逆爸可也沒說 ││ │ │被車撞死?被刀砍死?禽流感死?忘記了你就是││ │ │禽獸 ││ │ │反正要告就告,你再亂整我馬子,你會連怎麼死││ │ │的都不知道 │├──┼─────────┼─────────────────────┤│ 2 │106 年3 月4 日下午│潘渣萎,怎樣是男人貼自己照片啦 ││ │5 時7 分 │幹破逆娘雞掰 │├──┼─────────┼─────────────────────┤│ 3 │106 年3 月5 日凌晨│潘紮萎晚上有沒有很熱鬧電話接不完啊~不男不││ │2 時8 分至2 時9 分│女的渣渣,有膽用真面目給人看啊 ││ │ │摟著母豬肥婆顧喜憨兒會不會很爽啊~死工人 │├──┼─────────┼─────────────────────┤│ 4 │106 年3 月5 日下午│喜歡整人厚,夜路走多了也是會見鬼的,報應馬││ │2 時39分 │上就來了,渣渣萎你就等著吧!不知道你家的喜││ │ │憨兒會不會送你上山頭,笑的跟白癡一樣 │├──┼─────────┼─────────────────────┤│ 5 │106 年3 月5 日下午│人妖屎吃飽沒 ││ │7 時6 分 │在搜證嗎 │├──┴─────────┴─────────────────────┤│註:參見臺南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20288號卷宗第80頁、第8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