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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13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391號聲 請 人 陳國瑞律師即張蔡素珠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張蔡素珠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張蔡素珠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蔡素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2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蔡素珠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搜索遺產,代管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及建物,亦承受強制執行事件,因遺產業經拍定,為此聲請裁定遺產管理報酬50,000元等語,並提出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0576號民事執行處函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張蔡素珠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財管字第24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依民國100年8月5日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100年度司家催字第279號卷宗第7頁)及聲請人所提出之工作紀錄,參酌其遺產共為四筆不動產,總價值額約為3,044,996元,遺產內容尚稱單純,並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進行之事務,除為處理一般不動產執行案件,並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遺產管理人登記、清查被繼承人債務等相關事務,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25,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又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法院不受聲明之拘束,聲請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裁判日期:201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