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944號聲 請 人 陳桂清上列當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且未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姓名、年籍資料、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7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本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年11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