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67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唐思源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黃耀光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唐思源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唐思源所遺留汽車(牌照號碼5988-QS)及機車(牌照號碼096-LTW)之財產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唐思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遺產之保存,依下列規定辦理:...(五)車輛、船舶、航空器:應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且為保存遺產必要者,得變現保管。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唐思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巷○號)於民國102年9月23日死亡,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選認為遺產管理人,並本院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36號裁定准就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事件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唐思源尚遺有汽車(牌照號碼5988-QS)及機車(牌照號碼096-LTW)各一部,經聲請人拖吊至保管處所,發見上開動產均因久置而無法發動行駛,為免久置至動產損壞而價值減損,爰依法聲請准予變賣標售被繼承人動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已為公示催告期限,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6年度司家催第136號公示催告影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函等影本為證,足堪採信。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不動產,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