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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707號聲 請 人 周慶順律師即周燦南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周燦南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增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周燦南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酌增新臺幣伍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周燦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78號裁定擔任被繼承人周燦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101年11月1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巷○○弄○○號)之遺產管理人,迄至民國(下同)105年6月6日止,聲請人製作遺產清冊、搜索遺產、申報遺產稅等事務,經鈞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237號裁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在案。然嗣續行下列管理行為:

㈠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再次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人依法聲明異議,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雄簡字第2084號審理,聲請人親自到庭應訴,嗣台新銀行當庭撤回起訴。㈡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就其債權聲請支付命令,然其中部分利息業罹於時效,聲請人依法聲明異議,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雄簡字第2385號審理,進行二次辯論程序,聲請人均親自到庭應訴,並請求更正誤寫之判決主文。㈢收受債權人兆豐銀行陳報債權並通知兆豐銀行逕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參與分配。是自105年6月6日迄今,聲請人續為上開管理行為,不屬一般不動產執行,亦非例行性事務,均需高度專業,耗費之時間及勞力難謂一般,為此依法聲請酌增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7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核定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該裁定評估所管理之遺產價值為907,849元,及管理事務為處理一般不動產執行案件,並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遺產管理人登記、清查被繼承人財產等例行性事務,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15,000元,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卷宗查明屬實。

㈡本院審酌:於核定上開管理報酬後,聲請人增加之管理事務

為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875號、106年度司促字第17168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參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雄簡字第2084號、106年度雄簡字第2385號清償消費款之訴訟程序,其主要進行之職務為提出聲明異議狀、民事答辯狀、收受送達及出庭參與言詞辯論程序等,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支付命令及聲明異議狀、民事答辯狀、收受送達及開庭通知書可證,是認聲請人在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237號裁定後,於上揭訴訟程序所付出之勞力、時間等支出,爰酌定本件續行管理遺產之管理報酬為50,000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裁判日期:2018-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