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23號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非訟代理人 古貞芸債 務 人 青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琴
一、債務人青輝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即債務人張淑雲部分)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青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青輝公司)施工挖損聲請人供電設備為由,請求債務人青輝公司及債務人(即該公司股東)張淑雲給付損害賠償金。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台灣電力公司登記單、線路損壞現場調查報告表等件以觀,用電戶名即申請人為青輝公司,張淑雲雖為青輝公司之股東,然與青輝公司於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張淑雲自無庸就該給付損害賠償金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以個人名義負責。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張淑雲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